

主体责任对照表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照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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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条款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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